8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公告》(2013年第109號聯合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執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質檢總局決定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進行調整,具體內容如下:一、對1507個海關商品編碼項下的一般工業制成品不再實行出口商品檢驗。其中,1420個海關商品編碼項下的商品調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境商品目錄》(詳見附件1);87個海關商品編碼項下的商品需要實施出境動植物檢疫(詳見附件3),仍保留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境商品目錄》中。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打火機、玩具及童車產品、食品接觸產品、汽車和稀土等工業品繼續實行出口商品檢驗;對出口危險化學品包裝及其他危險貨物包裝繼續實行性能和使用檢驗。二、根據有關部門要求,將2個海關商品編碼項下的褐煤產品新增進口檢驗檢疫監管(詳見附件2),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或代理人須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